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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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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层次、全方位鼓励大学生开展创造、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推动大学生创业再就业,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出资建设了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为保证孵化器园区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创业苗圃为载体,以优惠政策为引导,以创新创业培训为支撑,以全程、专业服务为手段,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为一体的示范基地。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培训指导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孵化器的管理结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常务副总经理具体管理项目管理部、企业发展部、财务投资部、行政部。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

1.项 目 管 理 部:  负责储备、筛选、孵化团队和创新创意项目;

              负责项目的入园遴选、退出等工作;
              负责孵化器招商引资工作;
2.企 业 发 展 部:  负责协调与校内、外各单位、部门、企业之间的关系;
              负责为企业及项目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负责企业孵化服务及审核评估工作;
              负责企业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3.财 务 投 资 部:负责孵化器的财务计划、预算和管理工作;
              负责孵化器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管理;
              负责孵化器园区企业及创业苗圃投融资服务管理工作;
4.行    政    部: 负责工作督办、部门协调、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文秘、接待服务、宣传、印鉴、办公档案、园区安全管理等。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六条  经营管理

1.孵化器为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并收取一定保证金;(参见《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费用收取标准》)

2.科技研发类团队在孵化器内取得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孵化器;

3.入驻团队在孵化器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规划管理

1.入驻团队在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

2.各团队“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第八条  指导与服务

1.孵化器对园区设施严格监控,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2.孵化器对团队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3.孵化器聘请专家、教授,为孵化器决策、发展提供指导,提供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考核、评价与奖惩

1.孵化器为团队及其成员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2.团队在学期、年度上报项目运营报告

3.孵化器依据考核办法,对团队学期、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

4.孵化器依据园区奖惩制度,评选优秀之星和优秀学生创业团队等荣誉称号;

5.孵化器将学生团队在创业实践中的情况通报所在分院。

第四章  团队入驻与退出

第十条  申请进入孵化器团队的基本条件

1.团队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必须是黑龙江职业学院教职工、全日制在校生或应往届毕业生;

2.团队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3.团队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成果导向并节能减排;

4.团队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5.学生团队应有校内在职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6.具体事宜参见《孵化器入驻标准》。

第十一条  团队申请、注册与入驻

1.团队提交项目申请书和商业计划书;

2.专家评审小组对团队及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团队与孵化器办理入驻手续及签署相关协议;

4.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

5.团队缴纳房屋使用保证金,参见《孵化器费用收取标准》;

6.团队领取房间钥匙,入园区进行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3.创新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并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成果导向,达到节能减排标准;

4.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具有现实操作性。

第十三条  退出孵化器

1.入驻团队与孵化器合同期满,经孵化器审核后方可迁出;

2.对违反孵化器管理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团队,经学校双创办公室核实认定后,方可终止其入驻协议,并根据孵化器有关规定对其处罚,责令其迁出;

3.对因故不能履行入驻协议的团队,经团队申请,学校双创办公室核实认定后,方可终止合同;

4.团队自入驻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视为自动迁出;

5.项目不适宜在孵化器园区继续进行开发。

 

第五章  孵化器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创业种子基金

1.黑龙江职业学院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是用于为孵化器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初始创业种子基金,是无息贷款性质的借贷基金。创新创业团队使用该基金进行项目运营,并由黑龙江职业学院创业教育教学团队按《种子基金使用协议书》的规定,到协议期满时收回创业种子基金。基金主要来源是校财政拨专款和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的资助;

2.团队根据团队项目类型不同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同,商业服务类项目最高申请投资额人民币4000元,信息技术类项目、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申请投资额人民币6000元,科技开发类项目最高申请投资额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五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1.孵化器定期举办优秀团队代表成功经验交流会,交流创新创业成果,促进团队水平共同提高;

2.孵化器聘请专家、教授、学者和企业家为园区顾问,对团队进行培训、咨询、指导;

3.孵化器帮助团队分析、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宣传推介与代理服务

1.孵化器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

2.孵化器为团队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战略伙伴;

3.孵化器为团队提供工商、税务等方面咨询及代理服务;

4.孵化器为团队提供银行贷款、政府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申请的指导及代理服务;

5.孵化器为团队提供现金收付、会计核算等财务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商务服务

1.创业导师无偿为团队提供培训、指导、咨询等相关服务;

2.孵化器无偿为团队提供会议室、洽谈室、投影仪等服务;

3.孵化器提供通讯、复印、传真、打印、照相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孵化器的综合治理:园区卫生及水、电设施的使用遵照黑龙江职业学院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孵化器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水、防疫等严格遵照黑龙江职业学院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黑龙江职业学院    
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