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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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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企业的档案均由行政部集中统一保管,存放档案时设置必需的箱柜并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目,便于查找。

第二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经常保持档案柜清洁卫生。

第三条  每年核对档案一次,做到资料准确、齐全,对破损和变质档案要及时修复和复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四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对所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必须签名。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不得随意谈论保密档案材料的情况及内容,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准私自开柜或者翻阅档案材料。

第六条  凡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查阅企业档案资料,如需要借阅,必须进行登记,一周内归还,收回时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库。

第七条  外单位需要查阅本单位档案资料时,需出示介绍信,说明查阅目的,经龙职创业孵化基地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一般不予外借。

第八条  利用者只能查阅与本单位或与本人工作有关的内容,其他档案内容不得随意翻阅摘抄。

第九条  查阅复制有关机密档案材料时,须经龙职创业孵化基地领导批准。

第十条  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画图、划线、折叠、涂改、撕页等。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不准将档案带到家里或公共场所。  

                                                     

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