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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8-05-31     作者:龙职孵化器

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负责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指导、认定和评价工作。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和市属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经济规模基础,在全市同行业中发展和竞争优势明显,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
(二)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等技术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具有较强研发能力,每年有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
(四)具有健全的创新管理机制,有完善的技术开发立项、实施、评估、鉴定验收与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办法。
(五)具有良好的创新投入机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且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4%。
(六)具有较好的创新人才基础,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技术中心人数与职工人数之比不低于8%,其中拥有高级职称与博士人数不少于4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无走私或涉税违法等情况,征信记录良好,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受理时间以市工信委通知为准。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和通知要求向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或市属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情况表,佐证材料和承诺函。申请材料内容按照《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编写提纲》(附件2)编写。
2.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推荐,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报市工信委。
3.市工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及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市工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后,确定认定结果,在市工信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报表制度,每年一次,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按市工信委年度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网上填报年度报表。
 第九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由市工信委于评价年度下发通知,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条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数据表、评价指标体系及必要证明材料。市工信委将采取材料核实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至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在评价结束后,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在市企业技术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在市企业技术中心中开展能力再提升项目,通过评审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推荐市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研发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工信委。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或停产半年以上的;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或年度报表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第十四条第(三)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向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通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县(市)工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政策。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哈工信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