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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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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 消防安全

为了加强和规范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各在孵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系统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要确定防火责任人,独立法人单位每天下班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水源开关。

第六条  严禁在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不得随意乱扔易燃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  严禁私自动用明火;六级以上大风天,停止一切用火。

第八条  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安装电器设备;架设电源线路,需由电工人员按照规程予以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照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二、 保密安全

第一条  保密范围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及经营决策;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 、保存和销毁,由行政部或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行政部负责保密。

第三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需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活动,主办部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六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部;行政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三、 安全应急机制

第一条  安全应急机制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

责任:安全应急机制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龙职创业孵化基地的安全与稳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安全工作应急小组和维稳工作应急小组。

(一)办公室 :行政部主任任组长

责任:在紧急事件发生时,有第一时间对各组领导成员进行信息通报的义务。

(二)安全工作应急小组:副总经理任组长

责任:对于公司消防、治安以及固定设施引发的紧急事件等有临时决断处理的义务。

(三)维稳工作应急小组:副总经理任组长

责任:对于公司信访、企业纠纷等影响龙职创业孵化基地稳定发展的紧急事件有临时决断处理的义务。

第二条  要求:

(一)各组成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如有需要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二)各组成员在布置解决紧急事件的任务时,有对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调配的权利,任何人员不得推诿,扯皮,逃避责任。

(三)各组工作发生交叉产生分歧时,由总经理决断。

        
黑龙江龙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